云南省嵩明县人民法院
公 告
罗飞:
原告李云枝诉你离婚纠纷一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2)云0127民初383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要点如下:“一、原告李云枝起诉离婚,被告罗飞同意离婚,本院准予双方离婚;二、婚生长子罗兆辉由被告罗飞抚养教育,婚生次子罗兆行由原告李云枝抚养教育,双方互不支付抚养费;三、欠原告李云枝父母的夫妻共同债务10,000元,由被告罗飞负责偿还。案件受理费425.00元(已减半),由被告罗飞承担。”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公告期满后的15日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嵩明县人民法院
二0二三年一月九日
承办人:李艳明 电话:0871—67910037 邮编:6517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