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嵩明县人民法院
公 告
程时龙:
原告杨燕诉你离婚纠纷一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2)云0127民初382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要点如下:“一、准予原告杨燕与被告程时龙离婚;二、原、被告双方婚生女儿杨玺程由原告杨燕抚养教育,随其生活,由被告程时龙每月支付抚养费1000元给原告杨燕,此款自本判决生效后当月开始给付,直至杨玺程年满十八周岁止,此款由被告程时龙于每年1月31日前一次性向被告支付完毕当年杨玺程的抚养费;三、夫妻共同财产云A5MW29号牌车辆归原告杨燕所有;四、驳回原告杨燕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50元(已减半),由被告程时龙承担。”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公告期满后的15日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嵩明县人民法院
二0二三年一月六日
承办人:李艳明 电话:0871—67910037 邮编:6517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