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嵩明县人民法院
公 告
崔永刚:
原告刘洋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2)云0127民初3497号民事裁定书。裁定要点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诉讼费244元,由原告刘洋承担”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公告期满后的15日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嵩明县人民法院
二0二三年一月六日
承办人:李艳明 电话:0871—67910037 邮编:6517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