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嵩明县人民法院
公 告
杨黎伟:
原告谊度(深圳)科技有限公司诉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2)云0127民初332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要点如下:“一、由被告车进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原告谊度(深圳)科技有限公司代偿的借款本金14583.3元,并支付以本金14583.30元为基数,以年利率15.4%自2018年12月3日起至实际还清之日止的利息;二、由被告杨黎伟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支付原告谊度(深圳)科技有限公司律师费600元;三、驳回原告谊度(深圳)科技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案件诉讼费350元,由被告杨黎伟承担”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公告期满后的15日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嵩明县人民法院
二0二三年一月六日
承办人:李艳明 电话:0871—67910037 邮编:6517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