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嵩明县人民法院
公 告
玄正林:
原告王云莲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2)云0127民初3093号民事裁定。裁定要点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杨燕承担。”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公告期满后的15日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嵩明县人民法院
二0二三年一月十二日
承办人:李艳明 电话:0871—67910037 邮编:6517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