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嵩明县人民法院
公 告
杨克昆:
原告杨斌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2)云0127民初309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要点如下:“一、由被告杨克昆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一次性偿还原告杨斌货款人民币68800元,并承担以68800元为基数,自2022年7月16日起至实际还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授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的逾期付款损失;二、驳回原告杨斌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诉讼费1546元,由被告杨克昆承担”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公告期满后的15日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嵩明县人民法院
二0二三年一月六日
承办人:李艳明 电话:0871—67910037 邮编:6517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