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嵩明县人民法院
公 告
崔川宏:
原告刘欢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2)云0127民初301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要点如下:“一、由被告崔川宏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原告刘欢借款本金80000元及自2022年4月9日起至上述借款本金实际还清之日止按14.6%计算的利息;二、驳回原告刘欢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诉讼费1950元(已减半),由被告崔川宏承担”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公告期满后的15日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嵩明县人民法院
二0二三年一月六日
承办人:李艳明 电话:0871—67910037 邮编:6517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