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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海飞:原告张巧松诉你离婚纠纷一案判决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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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23-01-06 10:50:11 打印 字号: | |

云南省嵩明县人民法院

 

公 告

 

刘海飞:

原告张巧松诉你离婚纠纷一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2)云0127民初400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要点如下:“一、准许原告张巧松与被告刘海飞离婚;二、婚生长子张盈辉由原告张巧松抚养,随其生活。案件诉讼费125元(已减半),由原告张巧松承担”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公告期满后的15日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嵩明县人民法院  

    二0二三年一月六日

 

承办人:李艳明      电话:0871—67910037    邮编:651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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