嵩 明 县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唐利平:
本院受理原告占金凤、唐雨诉你分家析产纠纷一案,根据原告提交的地址对你进行法律文书送达但未成功,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2)云0127民初3023号案件民事判决书,判决书的内容是:
一、原告占金凤对位于云南省昆明市嵩明县嵩阳街道办事处晁家居民委员会晁家村67号的三层半砖混房屋一幢及围墙内的场院、水井、太阳能、大门、车库享有25%的份额;
二、驳回原告占金凤的其他诉讼请求;
三、驳回原告唐雨的全部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4300元,由原告占金凤、唐雨各负担1070元;由被告李竹仙、唐益平、唐靖、唐丽华、唐益华、唐利平各负担360元。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生效履行期限届满后,当事人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
特 此 公 告
嵩明县人民法院
二0二三年三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