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嵩明县人民法院
公 告
葛晓坤:
本院受理的(2023)云0127民初669号原告贾正清诉你、葛晓朴民间借贷合同纠纷一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起诉要点是:
一、依法判决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200000元,并支付自起诉之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以200000元为基数按照LPR计算的利息。
二、本案诉讼费、保全费、保全担保费等原告为实现债权一切费用由被告承担。
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3年4月25日上午10:00在嵩明县人民法院四营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特此公告。
嵩明县人民法院
二〇二三年三月八日
承办人:李春雷
电话:0871-679120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