嵩 明 县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王强:
本院受理原告李昱贤诉你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按照原告提交的送达地址未能成功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3)云0127民初438号民事起诉状副本。起诉的要点是:
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建筑设备租赁费244000元、代为垫付的补偿费3000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自2014年5月1日起至付清之日止,2019年8月20日前的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年6%计算,2019年8月20日后的利率按照全国银行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年4.25%计算)【暂计算至2022年11月20日为109140元】;
2、由被告承担本案的案件受理费、保全费等全部诉讼费用;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逾期本院将依法作出判决。本案的开庭时间为2023年4月21日上午9点30分。开庭地点在嵩明县人民法院三楼第七法庭。
嵩明县人民法院
二0二三年三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