嵩 明 县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孙翠荣:
本院受理原告吴芸诉你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按照原告提交的送达地址未能成功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3)云0127民初672号民事起诉状副本。起诉的要点是:
1、判令被告赔偿租赁物毁损、灭失的损失合计人民币200000元;
2、由被告支付本案诉讼费用;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逾期本院将依法作出判决。本案的开庭时间为2023年4月24日上午9点30分。开庭地点在嵩明县人民法院三楼第七法庭。
嵩明县人民法院
二0二三年三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