嵩 明 县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虎良云:
本院受理原告马荣分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起诉的要点是:一、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0000元。2、由被告支付该借款自起诉之日起至借款本金全部还清之日止的利息,按银行同期贷款年利率15.4%计算支付。3、由被告支付原告为实现债权所产生的所有费用包括律师代书费、交通费、误工费等2000元。4、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逾期本院将依法作出判决。本案的开庭时间为2023年4月20日上午10时00分。开庭地点在嵩明县人民法院第九审判庭。
嵩明县人民法院
二0二三年三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