嵩 明 县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苏云朋:
本院受理原告普昌诉你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起诉的要点是:一、请求判令被告苏云朋支付原告普昌拖欠工资10000元(壹万元整〉; 二、请求被告支付原告讨要拖欠工资的差旅费、误工费4000元(肆仟元整〉。 三、本案的诉讼费、保全费等相关费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逾期本院将依法作出判决。本案的开庭时间为2023年4月4日上午9时30分。开庭地点在嵩明县人民法院第八审判庭。
嵩明县人民法院
二0二三年二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