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 告
林黄波:
原告张兴平诉你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并依法作出(2023)云0127民初177号民事判决书,现将该民事判决书正本向你公告送达。判决要点如下:
由被告林黄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张兴平租金2100元。
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由被告林黄波承担。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院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限届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上诉于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嵩明县人民法院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五日
承办人:李艳明
电话:0871-67910037
地址:云南省嵩明县嵩阳镇黄龙大街60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