嵩 明 县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四川亚汇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云南易高新型节能建材有限公司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起诉的要点是:
1、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38748元;2、请求人民法院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以欠付货款38748元为基数自2021年9月2日起至款项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5.5%计算的货款逾期支付利息(暂算命至2022年11月4日,计2499元),合计41247元。3、本案诉讼费(包括案件受理费、保全费、执行费等)由被告承担。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逾期本院将依法作出判决。本案的开庭时间为2023年4月25日上午9时30分。开庭地点在嵩明县人民法院第九法庭。
嵩明县人民法院
二0二三年二月二十三日
承办人:杨劲松
电话:0871-679104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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