嵩 明 县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张连学:
本院受理原告嵩明金杨商贸有限公司诉你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根据原告提交的地址对你进行法律文书送达但未成功,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3云0127民初315号案件民事裁定书,裁定书的内容是:
准许原告嵩明金杨商贸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7376元,减半收取3688元,财产保全费2545元,由原告嵩明金杨商贸有限公司负担。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 此 公 告
嵩明县人民法院
二0二三年二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