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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连学: 本院受理原告嵩明金杨商贸有限公司诉你不当得利纠纷一案裁定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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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23-02-22 14:27:04 打印 字号: | |

   

张连学: 

本院受理原告嵩明金杨商贸有限公司诉你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根据原告提交的地址对你进行法律文书送达但未成功,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3云0127民初315号案件民事裁定书,裁定书的内容是:

准许原告嵩明金杨商贸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7376元,减半收取3688元,财产保全费2545元,由原告嵩明金杨商贸有限公司负担。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 此 公 告


嵩明县人民法院  

0二三年二月二十日

 


 
责任编辑:综合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