嵩 明 县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郑士柱:
本院受理原告夏荣胜诉你债权人代为析产纠纷一案,因按照原告提交的送达地址未能成功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3)云0127民初575号民事起诉状副本。起诉的要点是:
1、确认登记在被告二(实际为两被告共同所有的)名下的坐落于昆明市嵩明县香海路142号的房屋为两被告共同所有,并确认被告一的产权份额;
2、本案的诉讼费由两被告共同承担;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逾期本院将依法作出判决。本案的开庭时间为2023年4月18日上午9点30分。开庭地点在嵩明县人民法院三楼第七法庭。
嵩明县人民法院
二0二三年二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