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嵩明县人民法院
公 告
长沙壹得利贸易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的(2022)云0127民初3842号原告武汉诰遵贻新材料有限公司诉被告长沙壹得利贸易有限公司、云南励拓建设有限公司、昆明嘉丽泽旅游文化有限公司、云南励鼎建设有限公司票据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云0127民初384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由被告昆明嘉丽泽旅游文化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武汉诰遵贻新材料有限公司票据款550000元及自2022年3月10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授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的逾期付款利息。
二、由被告长沙壹得利贸易有限公司、云南励拓建设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支付责任。
三、驳回原告武汉诰遵贻新材料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诉讼费9330元,由被告昆明嘉丽泽旅游文化有限公司、长沙壹得利贸易有限公司、云南励拓建设有限公司共同承担。
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院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限届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嵩明县人民法院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七日
承办人:李艳梅
电话:0871-679120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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