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嵩明县人民法院
公 告
黄伦学:
原告高道洪诉你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并依法作出(2022)云0127民初4037号民事判决书,现将该民事判决书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判决要点如下:
一、由被告云南鸿儒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和被告黄伦学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连带支付原告高道洪劳务费44500元。
二、由被告云南鸿儒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和被告黄伦学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连带支付原告高道洪自2020年1月1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未付劳务费44500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逾期损失。
三、由被告四川恒熙建设有限公司对上述劳务费和逾期损失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四川恒熙建设有限公司承担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云南鸿儒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追偿。
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028元,由被告云南鸿儒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黄伦学承担。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院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限届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上诉于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嵩明县人民法院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四日
承办人:郭平法官
电话:0871-67916128
地址:云南省嵩明县嵩阳镇黄龙大街60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