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嵩明县人民法院
公 告
蒋林慧:
本院受理的(2023)云0127民初211号原告昆明瑞丰玻璃有限公司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起诉要点是:
一、判令被告支付货款70630.36元,并承担自2021年10月20日起至款项还清之时按同期贷款市场报价来了(1年期LPR)4倍计算的资金占用费;
二、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3年3月28日上午10:00在四营法庭2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特此公告。
嵩明县人民法院
二〇二三年二月十日
承办人:李朝兴
电话:0871-679120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