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嵩明县人民法院
公 告
余严:
本院受理的(2023)云0127民初306号原告昆明赞花建材有限公司与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起诉要点是: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支付所欠原告货款人民币35000元,并支付自2020年9月27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的资金占用费(按年利率6%计算,暂计算至2022年10月12日为4345.83元);以上共计:人民币39345.83元。2.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保全费、财产保全责任保险费、公告费等相关诉讼费用。
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3年4月3日下午15:00分在本院第九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特此公告。
嵩明县人民法院
二〇二三年二月十三日
承办人:李艳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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