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 告
谢诚:
原告汪建雄诉你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并依法作出(2022)云0127民初3954号民事判决书,现将该民事判决书正本向你公告送达。判决要点如下:
一、由被告谢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汪建雄挖掘机租金16,800元、停工补偿费22,500元、拖车出场费6500元,共计45,800元,并承担自2022年12月9日起至全部款项支付完毕之日止以45,800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利率(LPR)计算的资金占用费利息;
二、驳回原告汪建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946元,由被告谢诚承担。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院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限届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上诉于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嵩明县人民法院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二日
承办人:李艳明
电话:0871-67910037
地址:云南省嵩明县嵩阳镇黄龙大街60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