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 告
袁文兴:
原告刘基才诉你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并依法作出(2023)云0127民初246号民事判决书,现将该民事判决书正本向你公告送达。判决要点如下:
一、由被告袁文兴自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支付原告刘基才劳务费人民币32000元;
二、驳回原告刘基才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300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袁文兴承担。
如果未按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特此公告。
嵩明县人民法院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七日
承办人:叶洪青
电话:0871-67918900
地址:云南省嵩明县嵩阳镇黄龙大街60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