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嵩明县人民法院
公 告
云南承龙混凝土有限公司:
申请人石家庄市中伟建材有限公司与你、昆明恒富旅游开发有限公司、江苏省建工集团有限公司诉前财产保全纠纷一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2)云0127财保88号民事裁定书。裁定要点如下:对被申请人昆明恒富旅游开发有限公司、江苏省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云南承龙混凝土有限公司所有的在价值人民币1200000元范围内的财产予以查封、扣押、冻结。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和执行。
特此公告
嵩明县人民法院
二0二三年二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