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嵩明县人民法院
公 告
王海:
本院受理的(2022)云0127民初3334号原告谊度(深圳)科技有限公司诉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起诉要点是:
一、判令被告向原告立即偿还欠款本金18444.61元及利息9854.85元(利息以欠款本金18444.61元为基数,按15.4%年利率计算,自2018年9月28日暂计算至2022年2月28日,并请求继续计算至本金实际清偿之日);
二、判令本案诉讼费用、律师费用和差旅费由被告承担。
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2年12月19日上午10:00在四营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特此公告。
嵩明县人民法院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三日
承办人:李朝兴
电话:0871-679120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