嵩明县人民法院
公告
王海:
本院受理原告谊度(深圳)科技有限公司诉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2)云0127民初3334号民事判决书。
判决书的主要内容是:
一、由被告王海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原告谊度(深圳)科技有限公司18,444.61元及以18,444.61元为本金计算自2018年9月28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15.4%计算的利息;
二、由被告王海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谊度(深圳)科技有限公司律师费600元。
案件受理费508元,由被告王海负担。
如果义务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上诉状并按对方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承办人:李朝兴
联系电话:0871-67912033
嵩明县人民法院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