嵩 明 县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高国中:
本院受理原告邓建渝诉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起诉的要点是:
一、请求法院判令被告与原告就案涉工程价款进行结算;
二、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支付剩余工程款共计9828700.58元(大写:玖佰捌拾贰万捌仟柒佰元整),其中1100万元包干合同内价款剩余工程款4885144.0元和工程增量4943556.58元;
三、嵩明王家村骨科医院、王源与被告云南茂光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高国中签订的《王家村新医院<装修工程>结算、兑现协议书》无效;
四、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本案的开庭时间为2023年2月28日上午9:30分在嵩明县人民法院第六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 此 公 告
嵩明县人民法院
二0二三年一月二十二日
承办人:陈琳
电话:0871-67922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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