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嵩明县人民法院
公告
刘洪娟、苏艳青: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嵩明县支行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并依法作出(2022)云0127民初3884号民事判决书,现将该民事判决书正本向你公告送达。判决内容如下:一、由被告周兴华、夏少存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嵩明县支行借款本49897.07元、利息、罚息及复利合计6580.10元及自2022年12月16日起至款项还清之日止的按合同约定利率计算的利息、罚息及复利;二、由被告刘洪娟、苏艳青、谢金锋、苏艳丽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刘洪娟、苏艳青、谢金锋、苏艳丽对上述债务承担偿还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周兴华、夏少存追偿;三、驳回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嵩明县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诉讼费639元(已减半),由被告周兴华、夏少存、刘洪娟、苏艳青、谢金锋、苏艳丽共同承担。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满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限届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上诉于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嵩明县人民法院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