嵩 明 县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四川贺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嵩明分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李水华诉你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起诉的要点是:
1、、请求法院判决由两被告向原告支付劳务费14630元(大写:壹万肆仟陆佰叁拾元整)
2、本案诉讼费用由两被告承担。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逾期本院将依法作出判决。本案的开庭时间为2023年4月4日上午9时30分。开庭地点在嵩明县人民法院第九法庭。
嵩明县人民法院
二0二三年二月十五日
承办人:杨劲松
电话:0871-67910429
地址:云南省嵩明县嵩阳镇黄龙大街60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