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嵩明县人民法院
公 告
云南合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胡超:
本院受理的(2022)云0127民初3795号原告李川诉被告云南合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胡超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云0127民初379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由被告云南合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胡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共同支付原告李川劳务费480000元。
案件受理费4250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云南合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胡超共同承担。
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院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限届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嵩明县人民法院
二〇二三年二月十日
承办人:李艳梅
电话:0871-67912030
地址:云南省嵩明县嵩阳镇黄龙大街60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