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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合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胡超:本院受理的(2022)云0127民初3795号原告李川诉被告云南合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胡超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判决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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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23-02-10 15:05:55 打印 字号: | |

云南省嵩明县人民法院

 

公 告

 

云南合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胡超:

本院受理的(2022)云0127民初3795号原告李川诉被告云南合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胡超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云0127民初379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由被告云南合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胡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共同支付原告李川劳务费480000元。

案件受理费4250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云南合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胡超共同承担。

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院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限届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嵩明县人民法院

                    二〇二三年二月十日

承办人:李艳梅     

电话:0871-67912030   

地址:云南省嵩明县嵩阳镇黄龙大街602号

 


 
责任编辑:综合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