嵩 明 县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罗云:
本院受理原告昆明赞花建材有限公司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起诉的要点是:
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支付所欠原告货款人民币167000元,并支付自2022年6月21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的资金占用费(按年利率6%计算,暂计算至2022年10月12日为3173元);以上共计人民币170173元。2、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保全费、财产保全责任保险费、公告费等相关诉讼费用。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逾期本院将依法作出判决。本案的开庭时间为2023年3月22日上午9时30分。开庭地点在嵩明县人民法院第九法庭。
嵩明县人民法院
二0二三年二月六日
承办人:杨劲松
电话:0871-67910429
地址:云南省嵩明县嵩阳镇黄龙大街60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