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嵩明县人民法院
公 告
彭向东:
本院受理的(2023)云0127民初48号云南汇租源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与你、第三人罗佳俊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起诉要点是:1.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被告和第三人共同向原告支付汽车租金80400元;2、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24120元;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和第三人承担。
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3年3月9日上午10:00分在本院第九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特此公告。
嵩明县人民法院
二〇二三年一月二十三日
承办人:李艳明
电话:0871-67910037
地址:云南省嵩明县嵩阳镇黄龙大街60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