嵩 明 县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陈代新:
本院受理原告章国良与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2)云0127民初363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书的主要内容是:
由被告陈代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章国良板材款6565元,并支付该款自2022年9月14日起至
付清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
报价利率计算的资金占用费。
案件诉讼费50元,由被告陈代新承担。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上诉状并按对方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 此 公 告
嵩明县人民法院
二0二三年二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