嵩 明 县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云南鸿儒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嵩明杨林经济技术开发区恒诚水泥制品厂诉你与云南曼能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3)云0127民初146号起诉状副本。起诉的要点是:
1、请求法院判决二被告共同向原告支付货款人民币85623元。
2、请求法院判决被告支付原告自2019年12月1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的资金占用费(以未付款为基数,按照3,65%
计算,暂计算至2022年10月31日为9115.28元)。
以上费用共计:94738,28元。
3、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等原告为实现债权的费用由被告承担。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逾期本院将依法作出判决。本案的开庭时间为 2023年3月13日上午9点30分;开庭地点在嵩明县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六法庭。
嵩明县人民法院
二0二三年一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