嵩 明 县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昆明城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昆明经开区阿拉基永建材经营部诉你不当得利纠纷一案,因按照原告提交的送达地址未能成功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3)云0127民初227号民事起诉状副本。起诉的要点是:
请求依法判令被告返还原告不当得利款项971030.6元
(大写:玖拾柒万壹仟零叁拾元陆角元整)及利息(以971030.6元为基数,自2021年11月11日起按全国人民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授权公布一年期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清偿之日止,暂算至2022年11月2日,金额为35770.34元);
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逾期本院将依法作出判决。本案的开庭时间为2023年3月20日上午9点30分。开庭地点在嵩明县人民法院三楼第七法庭。
嵩明县人民法院
二0二三年二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