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嵩明县人民法院
公 告
李建平:
本院受理的(2022)云0127民初3749号原告李竹珍诉被告李建平、杨培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云0127民初374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由被告李建平、杨培珍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原告李竹珍借款本金30000元、至2022年1月5日止的利息10000元及自2022年1月6日起至款项还清之日止、以本金3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2%计算的利息。
二、驳回原告李竹珍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482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李建平、杨培珍共同承担。
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院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限届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嵩明县人民法院
二〇二三年二月八日
承办人:李艳梅
电话:0871-679120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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