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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自诚:本院受理(2023)云0127民初114号原告李光勤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开庭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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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23-01-28 10:26:15 打印 字号: | |

云南省嵩明县人民法院

公告

王自诚:

本院受理(2023)云0127民初114号原告李光勤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 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2023年3月15日上午10:00在本院民事审判第十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嵩明县人民法院

二〇二三年一月二十八日


 
责任编辑:综合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