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嵩明县人民法院
公告
范绍泉、毛玉梅:
本院受理原告李庆菲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并依法作出(2022)云0127民初3725号民事判决书,现将该民事判决书正本向你公告送达。判决内容如下:由被告范绍泉、毛玉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还原告李庆菲借款本金50000元。案件诉讼费1050元,由被告范绍泉、毛玉梅承担。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满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限届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上诉于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嵩明县人民法院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