嵩 明 县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陈寿臣:
本院受理原告嵩明微漾时光酒店有限公司诉你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起诉的要点是:
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支付原告欠付房款3600元及自起诉之日起至上述款项还清之日止的资金占用利息,利率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利率(LPR)计算;
二、请求法院判令本案诉讼及相关费用由被告承担。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逾期本院将依法作出判决。本案的开庭时间为2023年3月21日上午9时30分。开庭地点在嵩明县人民法院第九法庭。
嵩明县人民法院二0二三年一月三十日
承办人:杨劲松
电话:0871-679104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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