嵩 明 县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范兴勇、刘荣山:
本院受理原告曲靖市公路建设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2)云0127民初367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书的主要内容是:
一、由被告范兴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曲
靖市公路建设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支付路产损失费共计
15,526元;
二、驳回原告曲靖市公路建设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
诉讼请求。
案件诉讼费326元,由被告范兴勇承担。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上诉状并按对方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 此 公 告
嵩明县人民法院
二0二三年一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