嵩 明 县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罗国银:
本院受理原告李光勤诉你民间借贷责任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起诉的要点是:一、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5000元;二、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被告按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LPR利率的4倍向原告支付以15000元为基数自2021年11月25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资金占用费;三、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逾期本院将依法作出判决。本案的开庭时间为2023年3月14日上午10时00分。开庭地点在嵩明县人民法院第九审判庭。
嵩明县人民法院
二0二三年一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