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孟志贤: 本院受理原告嵩明杨林嵩山副食品经营部诉你买卖合同责任纠纷一案开庭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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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23-01-26 09:40:14 打印 字号: | |

   

孟志贤: 

本院受理原告嵩明杨林嵩山副食品经营部诉你买卖合同责任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起诉的要点是: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货款23223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逾期本院将依法作出判决。本案的开庭时间为2023年3月14日上午9时30分。开庭地点在嵩明县人民法院第九审判庭。    

                        

嵩明县人民法院

0二三年一月二十六日

 


 
责任编辑:综合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