嵩 明 县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嵩明万金矿业有限公司、陈洪德、陈冉:
本院受理原告云南创隆建筑有限公司诉你追偿权责任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起诉的要点是:1、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偿还代偿款项5000000.00元及利
息2299240,09元;2、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自代偿之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参照当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的资金占用费〔暂计至2022年10月 12 日为187839.75元)上述款项共计7487079,84元。3、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逾期本院将依法作出判决。本案的开庭时间为2023年2月28日上午9时30分。开庭地点在嵩明县人民法院第九审判庭。
嵩明县人民法院
二0二三年一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