嵩 明 县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姚友彪、朱德冬:
本院受理原告梁祖选诉你与湖北宁大实业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2)云0127民初3113民事判决书,内容如下:
一、由被告朱德冬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梁祖选劳务费195820元及资金占用费(以195820元为基数,自2021年8月4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二、驳回原梁祖选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义务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854元,由被告朱德冬承担。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上诉状并按对方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 此 公 告
嵩明县人民法院
二0二三年一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