嵩 明 县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管文兴、袁琼芬:
本院受理原告金保秧诉你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2云0127民初277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书的内容是:
一、被告袁琼芬与被告袁琼葱签订的将(位于嵩明县嵩阳镇东北街村委会阳先公路旁滨河苑二期)21幢3-商铺15号1层(房产证号:嵩明县字第20160374号)一半房产赠与被告袁琼葱的《房产赠与协议》无效;
二、由被告袁琼芬、袁琼葱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将(位于嵩明县嵩阳镇东北街村委会阳先公路旁滨河苑二期)21幢3-商铺15号1层房屋所有权人登记状态恢复至2016年3月28日前即由被告袁琼葱个人所有变更登记为被告袁琼葱、袁琼芬共同共有;
三、驳回原告金保秧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300元,由被告袁琼芬、袁琼葱共同负担。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上诉状并按对方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 此 公 告 嵩明县人民法院
二0二三年一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