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 告
肖玉华:
原告杨云生诉你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并依法作出(2022)云0127民初4080号民事判决书,现将该民事判决书正本向你公告送达。判决要点如下:
一、由被告肖玉华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杨云生房屋租赁费人民币30000元;
二、驳回原告杨云生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75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肖玉华承担。
如果未按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特此公告。
嵩明县人民法院
二〇二三年一月二十九日
承办人:叶洪青
电话:0871-67918900
地址:云南省嵩明县嵩阳镇黄龙大街60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