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 告
苏通:
原告嵩明伟兴泡沫包装有限公司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并依法作出(2022)云0127民初3773号民事判决书,现将该民事判决书正本向你公告送达。判决要点如下:
由被告苏通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支付原告嵩明伟兴泡沫包装有限公司货款人民币80600元及支付违约金8060元;
驳回原告嵩明伟兴泡沫包装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198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苏通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院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限届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上诉于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嵩明县人民法院
二〇二三年一月二十九日
承办人:叶洪青
电话:0871-67918900
地址:云南省嵩明县嵩阳镇黄龙大街60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