嵩 明 县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王金兴:
本院受理原告陈丁仁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起诉的要点是:
1、 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借款本金人民
币10000.00元,并支付原告以10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3
月22日起至部款项还清之日止按照年14.8%计算的利息,暂
计算至起诉之日为4423.99元〔已扣除被告已支付的1200
元利息〉,以上合计14423.99元(壹万肆仟肆佰贰拾叁元玖
角玖分〉。
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逾期本院将依法作出判决。本案的开庭时间为2023年3月15日上午9时30分。开庭地点在嵩明县人民法院第九法庭。
嵩明县人民法院
二0二三年一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