嵩 明 县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李亚东:
本院受理原告云南嵩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杨林支行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起诉的要点是:
1、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尚欠我行贷记卡透支本金人民币19950元及截止2022年9月25日的利息、违约金三项共计人民币27334,13元(其中:本金19950元,复利及费用7384.13元);并承担自2022年9月26曰至实际还清之日止的利息及违约金。
2、判令上述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逾期本院将依法作出判决。本案的开庭时间为2023年3月15日上午10时30分。开庭地点在嵩明县人民法院第九法庭。
嵩明县人民法院
二0二三年一月二十八日
承办人:杨劲松
电话:0871-67910429
地址:云南省嵩明县嵩阳镇黄龙大街602号